公海,顾名思义姓“公”,公海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。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第86条对公海定义为:“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、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。”
公海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,“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”(《公约》第89条),这是确立公海法律地位的基础,也是公海不同于海洋其他水域最本质的特征。《公约》关于公海的有关条款对公海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。公海是“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,属于国际社会所有”,“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”,“所有国家都可以平等地自由地使用”,“公海上的秩序,所有国家均有义务加以维护”,“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”。
公海自由原则是公海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,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,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。其具体含义是: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,在《公约》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,各国均有平等行使各种公海自由的权利,侵犯这一原则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。
公海自由原则不是绝对的和毫无节制的,而是有限制和有条件的。他的实质是将公海变成有秩序的和安全的,以不损害别国的利益和自由为前提,使各国都能平等地使用公海,获得利益。
公海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中最基本、最主要的内容。《公约》第90条对公海航行自由作了以下规定:“每个国家,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,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。”
《公约》还规定了公海飞越制度,将公海飞越自由列为六项自由之一(《公约》第86条),使其成为世界上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在内的一切国家都享有的权利。
国际海洋法虽然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则,但是,对利用公海、行使公海自由权利的人和物,以及在公海上发生的各种事件有必要进行管辖。根据《公约》的规定,目前在公海上普遍管辖的对象是海盗行为、贩运奴隶行为、毒品走私行为和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。管辖权一般由军舰(海军飞机)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行使,其方式包括“登临”和“紧追”等。